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计提递延所得税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对损益影响较大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主要有:
一是预收款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
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收入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但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对于一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需说明的是,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收入在两个方面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是预收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方面是与预收收入相应的流转税金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等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减项)。
按照上述规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预收账款×预计毛利率×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预收账款×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已售商品房开始确认收入时,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已确认的收入×预计毛利率×当期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确认收入×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当期所得税税率
二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新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坏账准备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全额做纳税调增。相应地,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坏账确已发生并符合税法确认坏账的规定时,应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已发生的坏账全额作为纳税调减项,则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确认的坏账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三是预提费用。
虽然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预提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但企业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预提借款利息等,这种费用可以作为应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但会计上可作为费用当期扣除。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预提费用×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实际付出的预提费用×当期所得税税率。
四是税前弥补亏损。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可抵扣亏损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前期可抵扣亏损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二、什么情况下交纳的税款应记入递延税款?
这个税款不是当期实际生产经营所要承担的。应该列入以后的生产申报的税金计入递延税款。
三、递延税款如何理解呀?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用到这个科目!谢
递延可以为本期少交或多交所得税而导致未来期间多交或少交,这是由于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引起的。
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法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也是这个意思。
例如:你的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税法则确认应纳税资产价值600万元,则你应按照600万元的资产纳税,即多交100万元的资产的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可以抵扣。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四、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用到递延税款这个科目?
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额 。
提供给你:用好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
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与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这种不断扩大的差异,给增值税会计核算和计缴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在销项税额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标准不同,使得某一会计期间的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存在时间性差异,这种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差异在具体操作中不规范,随意性大;在进项税额方面,企业购进货物的确认时间和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不同步所产生的留抵和待扣税金,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反映,有悖于会计准则,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外,设立“未交增值税”和“应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企业当月上缴上月的未缴增值税计入“未交增值税”,当月上缴当月的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有悖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对此,笔者建议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会计科目,将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引起的某个会计期间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进行反映和处理,达到统一、规范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目的。
一、账户设置
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一级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在“递延税款借项”下设置;二级科目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设立。同时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会计科目,将其核算的内容并入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中反映。
二、核算内容
1.税法与会计准则所确认收入(计税销售额)的内容、项目和金额一致,但因确认的时间不同,形成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增值税销项税额差异。
2.税法规定符合法定抵扣条件,允许抵扣但在当期不能抵扣,应在以后期间或满足条件方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核算方法
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业服务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将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进项税额”科目。
在支付货款或验收入库时,会计上作支付货款或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递延税款——进项税额”科目。
2.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结转的核算。在进项税额发生时无法确认当期进项是否大于销项,只有在期限终了才可确认。因此,在进项税额发生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用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金转出的部分)减去当期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下一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
3.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为计税销售额,会计准则规定在以后期作收入所引起的应纳增值税的核算。用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额乘以税率(征收率),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会计确认作收入时,按正常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上述分录冲销,或借记相应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递延税款——销项税额”即可。
四、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仅限于对时间性差异所影响的应纳增值税差异的核算,对一些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外费用)项目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记入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虚增且无法转销。同时,在使用该科目初期,要注意与以前此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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