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功是哪一年

纳税服务 2023-07-18 18:51 编辑:admin 54阅读

一、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功是哪一年

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致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过多种的、有时是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古代田赋制度的丰富遗产(包括有关的思想传统)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它的了解和研究。

中国田赋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个完整的演变历史,并依靠传统的自身力量完成了这一演变和发展。在我国田赋史发展的长期进程中,我们首先会注意和不能忽视的一个显著事实就是,田赋征收与徭役(或人头税、人丁税)征发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渗透、互相交织,有时达到一种难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认为,人身负担也是田赋中的一种。当然,徭役和田赋决不是同类的税目,然而从中国赋役制度史即所谓“正税”史的角度观察,它的发展确实具有两条十分显著的脉络:一条是从人(丁)、地分征,逐渐将对人税摊入地亩,直到一切“正税”都从地亩所出,都变成对物税;一条是由实物赋税改变为货币赋税,这也就是我国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进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代我国田赋终于实现了这种演变,它作为传统田赋制度的完成形态,一直沿用于近现代,以后才又发生新的变化。

在中国赋役史的早期阶段,田赋负担比较轻(实际上轻田税的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负担则比较重;另一方面虽然赋役征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间又常具有微妙的关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据估计,中国人口共约两千万人,成年男子大约仅有五百万左右;而在短暂的统治期内,造宫室、修坟墓、筑长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项徭役合计,征发男丁总数不下三百万人。与这样的徭役负担相比,田赋负担就确实算不上什么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后人批评为“舍地而税人”;当然,田税并没有完全舍掉,但从人而征的徭役显然占据了整个赋役负担中的最主要部分。

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虽“惩亡秦之弊”,却把秦代制度几乎完全继承了下来。汉初“轻徭薄赋”,尤其主张“轻田租”,自景帝以后三百五十余年时间里,田税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但汉代虽有意减轻徭役,却征收很重的人头税(如算赋、口赋、更赋等)。以农户为计算单位,汉代每户平均五口,约有耕地七十亩,这样平均每户须交纳田税(粮食实物)两石余,常年价值不过二百文钱;各种人头税加起来,每户约有八百余钱,为田税的四倍,这还没有算入其他各种役的负担。所以汉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人头税,这与后代特别是明、清两代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由此看来,秦、汉时代以人身为对象的征收要比以土地为对象的征收苛重得多;由于汉代田赋税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称为“从人而税”(或主要是“从人而税”)的阶段,这就是秦、汉时代约四百年时间的大致情况。

秦、汉时代的赋役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因为赋役征收中完全不考虑土地占有状况,不但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在“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况下,无地、少地的农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因此汉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张,有一时期(公元9-20年,短暂的新朝)还进行过大规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试验,打算把赋役制度连同土地制度来一个根本的解决。这些企图虽未能实现,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汉末以后,由于连年战乱,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土地占有状况;因为土旷人稀,户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实行了租调制,西晋(公元266-316年)实行了占用课田和户调制。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对象,是从汉代人头税演化而来。它规定一夫一妻占田百亩,按户依此计丁计田,征收粟(亩收八升)、绢、绵等实物,将田赋特别是人头税等一应赋税(力役除外)都纳入了户调之内。因此,它是一种以户为本,兼顾丁、田的赋役征收方式;比起汉代,户调制在制度上确是一种进步。

户调制为人们所不能满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户人丁和占用数字为征税基础,这与实际占田情况往往不能相符。为使农民能切实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从而“齐等”地负担赋役,南北朝时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实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对每户男女劳力授予规定数量的田地,并随人口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均田制的实施,俨然实现了从孟子到汉儒的理想,它从公元480年代开始,中经北朝、隋,到唐代前叶,实行了有数百年之久,成为中国土地和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规定,每一丁男给田一顷(百亩),相应地,在赋役制度上实行“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后女丁免税)应负担一定数量的田租(粮食实物)、户调(丝绵或布麻类实物)和役庸(每丁岁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则折收庸,每日折绢或布若干),显然它们正是田赋、户口税和徭役三者的对应税目。如按规定每丁占田百亩、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计算,租庸调中田税很轻,远不如庸、调为重;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难区分出某项负担究竟是从土地还是从人丁所出。

从魏、晋到唐代前期大约将近六百年时间,可以看做我国赋役制度史中的又一个大的阶段。这一时期赋役制度的特点就是,无论是以户为本还是以人丁为本,本质上都是兼顾丁、田,赋、役混同征收;另一个特点就是,这一时期赋税的征收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实物。这与汉代人头税全部收钱、以及后世田赋逐渐征收货币的情况又大为相同。

唐代均田,无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规定的那么理想,在不少地区,男丁并不能如数得田;可以想象得出,日后随着形势的演化,丁口与田亩脱节的现象会愈为严重,建立在均田这种土地制度之上的赋役制度租庸调也就随之遭到破坏。因此唐代中叶(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直接干预土地占有状况、按丁授田、丁田结合以保证赋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虑现实土地占有情况,赋税和徭役更多地计田而征的道路,从而开始了我国传统赋役制度史上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大的发展阶段(历时约一千一百多年)。

两税法在形式上把户税和田税分开征收,田税按占有田亩多少纳粟(实物),户税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高低纳钱(在实行过一个时期以后,户税又改为将钱依官价折成实物交纳);不但明确地把田税与田亩联系在一起,而且在户税中也加入了财产和田产的因素。它改变“以丁身为体”的方式为“惟以资产为宗”,这就开创了中国赋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宋代(公元960-1279年)赋役的主要征收项目是田税和差役。田税分夏、秋二次征收,故称“二税”,又叫“夏税秋亩”(夏税钱须折为布帛交纳)。差役的轻重依据丁口与资产总和决定的户等高低决定。差役负担的繁重,成为宋代(也是以后几代)的一大社会问题,将差役法改为雇役法(令民纳钱、政府雇人代役),曾是北宋时期变法中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户等低的贫苦民户都规定可以免役(唐两税法也曾规定“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可以免税)。这样,田税和差役(或免役钱)就均由有田产和有财产的人来负担了。

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赋、役分征。田赋征收实物(民田每亩纳税三升三合五勺),役则以“丁口多寡、事产厚薄”来决定负担轻重,因此役中有相当部分依然是从田而出。这与宋代役法偏重于财产一样,都是唐代两税以来的一贯精神。但是,从唐代中叶以来,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随着小农经济及相应社会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传统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赋役制度的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彻底完成自两税开始的制度改革。于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变革出现了。

这首先就是田赋征收内容的变革。在我国长达数千年之久的田赋史中,除宋代田赋曾有少量收钱、收银的记载,大多数时期田赋都是征收实物;但到明代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并终于实现了由实物田赋到货币田赋的变革。明代田赋改制的原因史无明文,分析起来,则主要是因为征收并支放实物的财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满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时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就是田赋,是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实物。从洪武年间开始,政府不时允许农民“各随所产”,任使折纳银、布等物(有时是针对某些问题,做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政策)。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以后,把它做为定例在全国实行。政府终于发现,实行实物财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运输和仓储费用,而且做为俸饷发放到官员手中之后,仍要贱价售出以换取其他实际生活用品,因此不如采用民间社会长期通行的货币经济方式。这样,政府手中只需掌握三、四百万石粮食(而不是两、三千万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货币(白银)。本来政府在俸饷等基本开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包下来。例如大量的赈济任务以及各地城乡的粮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来解决的;明代政府本可乐得多放些手,让民间去自行解决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顾不过来,又不可能以经济方式去经营、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政府发现,田赋征收货币很受欢迎,这主要是因为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因地制宜、开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土地用途的转移,往往都要受到实物税的束缚)。这样,明初以来实行很长一个阶段的实物税和货币税的任便交纳之后,随着白银货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通,加上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使得大量的实物税都改成了货币税。到清代初年随着一些税目(如南京户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粮四百万石,为数已经很少(到民国初年全部改收货币)。

另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在役法方面。两税法以来丁役要考虑进田产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条鞭法又进了一步,一条鞭是把田赋、丁税和部分杂税合为一条,通向地、丁分征(丁税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摊入地亩,丁额也还存在)。它又规定各种赋役“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这就宣布了将丁税摊入地亩的原则。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后全部征银,与过去虽考虑田产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进步(这主要是就正税而言)。还应指出,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化繁为简,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进,它对以上两方面的变革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粮(征收货币,亩均约银五分)和丁银的名目,但是丁税中有一部分是从地亩而出,而且丁额也与实际人丁(十六岁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显然自一条鞭法以来,它已成为一项并不反映真实丁数的、既征之于丁又征之于田的税收项目。因此,在康熙后期(公元1712年)政府为了解真实人丁数目,就不能不把丁税制度加以改变,把丁额固定在现有数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银,是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又进而把这些固定了的丁银全部摊入地亩,实行“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从此,丁税或说人身税完全归入田赋,国家正税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税项目,田赋除少量漕粮外全部以货币交纳(这部分漕粮在清末到民国初年全部改为货币税),从而与近现代的田税在形式上几乎不再有什么区别。从明代开始的变革,到清代终告全部完成。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田赋制度的最后形态,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赋役制度变革的最高成就。

二、财税体制改革三大重点

着力建设“发展型、公共型、调控型、精细型、效能型”财政是“十二五”时期财政工资的风向标,是新世纪财政工作的精髓。这就是五型财政。

要建设好“五型财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定发展梦,建设“发展财政”,重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振兴财政的唯一途径。

2、金地民生梦,建设“民生财政”(公共财政),力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化。

3、坚定绩效梦,建设“绩效财政”,着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4、坚定透明,建设“透明财政”,规范权力运行。

5、坚定法治建设“法治财政”,完善现代财政管理体系。

三、中央确定财税体制改革的文件

、深入推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突出加强项目库建设,做实做细项目库管理,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努力实现将所有省级财政资金纳入项目库管理,2020年梅州市项目入库金额位居全省前列。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广“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预算执行主体归位预算单位。采取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参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正式编报工作,切实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扎实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按照省、市关于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部署要求,狠抓涉农项目库建设、涉农项目典型示范引领和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2020年省下达梅州市涉农资金总额在全省排名第一,集中财力办成了一批涉农领域重点项目,梅州市的改革做法在全省作经验交流。

  三、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围绕“数字财政”系统上线的清单和要求,制定了统一实施计划,通过时间倒排、任务倒逼,全力加快工作进度,并安排工作人员到广东省财政厅数字专班跟班学习,确保“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在全市如期同步实施上线。同时,在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社团会费、公益捐赠、医疗收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等领域全面铺开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稳步推进财政机构改革。参照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三定”规定修订情况,进一步优化财政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拟订上报局机关“三定”规定,并经市委办、市府办批准印发。积极做好下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重点做好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回归、人员分流和更名工作,稳妥推进市拍卖行转企改制工作,财政职能进一步聚焦到主责主业上来。同时,大力配合推进镇街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东升工业园区财政体制改革

四、中央确定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

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相关部委及部分省市发布了这些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从7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为贯彻落实32号文,相关部委及北京、云南、河北、黑龙江、海南、贵州6个省市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以下为国务院办公厅及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2.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0号)

4.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8号

5.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教〔2021〕173号

6. 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报和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金财函〔2021〕23号

8. 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教〔2021〕203号

9. 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教〔2021〕262号

10. 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37号

五、财税体制改革三大任务

(一)实施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要将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围绕单位职责和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树立业务和财务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绩效管理理念,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本单位整体预算绩效。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周期开展单位整体绩效评价。

  (二)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部内有关司局要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部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转移支付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重点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优化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政策、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对于绩效可以按年度衡量的政策和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开展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应在实施周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对于根据国家规定由各单位统筹使用的项目,不单独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但应纳入单位整体绩效评价。部内各司局负责对所管理的政策和项目牵头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教育领域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内各司局自主设置所管理的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部内有关司局按照财政部要求设置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组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置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预算管理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五)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具有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教育行业标准等相适应,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七)做好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绩效监控工作由各地各单位各司局自主开展。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的,年中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以上的,由年度绩效自评代替绩效监控。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绩效监控实施情况开展评价。

  (八)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各单位探索开展单位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教育部。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单位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九)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的政策和项目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

对长期沉淀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领域。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安排的刚性约束,激发绩效管理的内生动力。

六、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推行

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农村广泛展开。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共中央规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鉴于解放后的新情况,《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此外,对小土地出租者也采取了保护的政策,不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采取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

为了深入地发动群众,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团深入农村,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会,组织农民向封建地主阶级开展斗争,建立了城乡最广泛的反封建统一战线。

在土改中,对于地主分子,除个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予以镇压外,都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土地改革运动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

七、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成功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央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中央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

(十三)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及时共享。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698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财政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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