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纳税服务 2023-08-15 15:19 编辑:admin 202阅读

一、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二、什么叫企业改制?

企业是泛称,所有依法成立的盈利性组织都是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才是公司,也就是说企业的范围大于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说法不严谨,应该说非公司制企业(如国企、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有原来的组织结构或经济性质的企业改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

三、企业改制买断工龄?

这些都是有规定的。 现在不叫买断工龄了,而是叫做转换国有职工身份,按一定标准领取转换身份补偿金、安置费等,接续原有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如原来未办理,则在转换时要补买)。一般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各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此外根据各地政策还有一些其他补偿。 提前退休则是工作满一定期限(有一定年限的工龄)则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计算相应费用,由改制企业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月发放退休金或内退工资。一般工龄是满三十年或者年龄45岁以上。

四、改制企业房产过户?

企业改制转让房产需要交税。 1、改制企业,只是投资人从国有或集体所有变更为个人,其它不变,而进行的房产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不征印花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参照执行)。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房产属于产权的一部分。如果是单独转让房产的一样要征税。《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摘自辽宁省委辽委发[1999]15号 2、如果是改制过程中对外单位(或个人)销售房产的,要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五、契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的区别?

   房屋购买契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是同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六、企业改制重组和企业兼并区别?

企业改制重组是企业内部体制改革,包括股份制改革,承包制改革等;企业兼并是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企业,包括收购,入股等。

七、企业改制文件哪里查?

        市档案馆、市人社局、市国企改革办都可以查。

        市直改制企业档案查询清单信息由市档案馆、市人社局、市国企改革办提供。

        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以上便是国有企业申请改制文件的相关内容

八、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1、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问题,对此,一般各级政府对企业改制都会留有或安排后续管理机构或牵头单位

2、如商务局、工信局、交通局等,但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还是本着按问题归属性质的原则由现有的职能部门去协调或解决

3、如财产问题找国资委、经费问题由财政兜底、干部人事问题找组织部或人社局等,各负其责,不得推诿扯皮。

4、具体看是哪种改制,如果是政府推动的,找政府部门,如果是企业自己进行的改制,只能找企业

5、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九、什么是企业自主改制?

依据企业的性质而定,如果不是国有企业的,由企业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对改制进行表决。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我们常说的企业改制往往是指企业从内部开始进行的改制,称为企业自主改制。

企业自主改制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

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 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企业(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 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 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企业作 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 中协同证券企业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 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开展改组工作。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如果 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 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 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发起人出资。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 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 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企业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主要 工作为初步审议企业筹备情况及企业章程草案,并确定创立 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第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会议。 第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在办理登记手续阶段, 主要工作为: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 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 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 入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 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 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十、企业医院改制职工去向?

职工去向有以下3种:

1、继续留用原企业医院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医院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3、鼓励创业性再就业,如本人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医疗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工龄照算,不计入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而减轻企业的压力。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