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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如何结转?

164 2024-06-12 04:30

一、开发间接费用如何结转?

开发间接费用是要每个月都结转借:开发成本-项目-开发间接费用 贷:开发间接费用-具体的明细可按一定方式在各个成本项目进行分摊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即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已确定,收入的金额可靠可衡量,收入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相关成本已经被计入。

2.收入来源已经确定,即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署,土地转让手续已经完成,土地收益权已经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款金额应当计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确认收入。

4.相关成本应该被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土地增值税、税费(包括代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代征税金)、政府性基金、补贴等,确认收入时应减去相关成本。

5.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不能可靠估计,应当暂时不予确认,待金额可靠后再确认收入。

6.如果存在争议,仍然无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应当将争议款项列入负债,并进行相应披露。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税能扣除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四、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金如何扣除?

营改增前后,土地增税清算时对税金的扣除确实是有区别的,差别主要在营业税。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

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始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五、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质保金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吗?

可以。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代收费用,土增规定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允许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如果单独收取的代收费用可以不作为转让收入,同时也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七、买房送地下室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一)收入确认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

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何时?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九、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按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税务机关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下面几项: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是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是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身份证签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的政策,仅适用于普通住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之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明确清算的类别就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至于其他类房产(商铺、公寓、停车位)是否合并计算土增税,取决于它们是否属于一个清算对象,如果是,合并是必须的;

三、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的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81号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