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补偿标准

104 2023-10-22 13:46

一、湖北省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给予补偿,永久性征地按每亩9000元补偿;临时性占地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 二、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采取建设单位结合施土取土弃土造一部分,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开垦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过有偿调剂的办法解决。 三、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公粮和农业税等,由财政部门核减。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调整实行农业安置。 四、工程建设需动迁的各类房屋,按平均每平方米140元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坪每平方米10元;水井每口200元;围墙每平方米5元;坟墓每座200元;大材树(直径10厘米及以上)每株5元;小材树(直径10厘米以下)每株1元;挂果树每株50元尘贺态;未挂果树每株5元;苗圃每亩1200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三杆”拆迁材料补偿费:万伏以上每基2000元;低压线杆拍宴每杆120元;长途通讯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六、永久性占地的耕派源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照鄂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沿线地方政府配合;动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包干完成,专款专用。沿线各县、市、区可根据土地、房屋的类别制订具体的补偿标准

湖北省政府2014年4月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调高湖北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 26496元,调整到每亩32990元,提高6494元,涨幅24.5%。新标准于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每2年至3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湖北省于去年8月启动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次综合平衡,按规定进行雹闹论证、听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后,编制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脊肆哪和区片综合地价》。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为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通知》规定,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樱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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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占用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法律主观: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耕地时,需要依哗团谨法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法律客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或握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乱基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清纯正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答悔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裤销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316号]中的减免税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农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财税法规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58号]文件规定,对港、澳、台侨胞兴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确属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免税。对农业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文件规定,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公路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72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规定,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公路线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61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以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1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国家黄金储备的需要,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由所在地财政厅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89)财农字第54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主办的全日制技工学校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武警消防部队属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以外,应照章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60号)文件规定,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河南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证税额征收40%,免征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64号)文件规定,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山西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7号)文件规定,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湖北省境内的库区淹没占地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河干流城西湖退堤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981号)文件规定,对淮河干流城西湖847.19公倾退堤工程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90]财农字第16号)文件规定,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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