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专项扣除怎么算(耕地占用税计入)

纳税服务 2023-02-12 14:36 编辑:admin 298阅读

一、耕地占用税计入

印花税是作为经营活动运行中的行为类的税种之一,其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下子目“印花税”中。耕地占用税是作为取得和占用耕地而交纳的一种占用费性质的税费,应作为取得土地成本的内容之一。会计分录如下:

1、印花税分录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耕地占用税分录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1、同一种类的应纳税凭证,并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应出具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是不得超过1个月。

2、企业征用耕地获得批准后,按规定交清耕地占用税,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价值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直接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所以,朋友,直接计入资产历史成本那里去吧。

三、耕地占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吗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新耕地占用税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通知》明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三、根据条例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上面规定,耕地占用税应该由那家企业缴纳。也就是说,那家企业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为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四、耕地占用税计入什么科目2022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

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耕地占用税计入在建工程;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契税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五、耕地占用税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吗

你说的不对。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契税计入相应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车辆购置税计入车辆成本,所以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印花税是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税金贷:应交税费。

缴税时借:应交税费

六、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吗

耕地占用税计入购买土地成本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先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成本”核算,待房地产企业正式开发建设时,再转人“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科目核算。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及土地开发费,应与建筑费提取折旧费,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入管理费用。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实际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纳的,不存在与征税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

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七、耕地占用税计入应交税费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何缴纳税费? - 土流网招拍挂

八、耕地占用税计入成本还是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是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即开发成本中。

追问 : 为什么我做到的题目中契税是一并计入取得土地时支付的价款中,而耕地占用税计入的是开发成本,我就想知道这两税为什么分别计入不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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