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分录
对于印花税在缴纳的时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对于耕地占用税一般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2. 耕地占用税做账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耕地占用税做: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
待开发商取得商品房开发项目则结转做:
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费;
贷: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 交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分录
印花税是作为经营活动运行中的行为类的税种之一,其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下子目“印花税”中。耕地占用税是作为取得和占用耕地而交纳的一种占用费性质的税费,应作为取得土地成本的内容之一。会计分录如下:
1、印花税分录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耕地占用税分录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1、同一种类的应纳税凭证,并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应出具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是不得超过1个月。
2、企业征用耕地获得批准后,按规定交清耕地占用税,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科目
耕地占用税计入购买土地成本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先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成本”核算,待房地产企业正式开发建设时,再转人“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科目核算。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及土地开发费,应与建筑费提取折旧费,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入管理费用。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实际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纳的,不存在与征税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
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新耕地占用税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通知》明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三、根据条例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上面规定,耕地占用税应该由那家企业缴纳。也就是说,那家企业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为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