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所包含哪些项目?耕地占用税征收条件?
1、云南建安营业税所包含哪些项目?税率各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
二、 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其修缮、装饰、他工程作业。
(一) 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 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超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 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适用税率3%。
2.售房契税由买方交纳还是卖方交纳?其税率是多少?
1)契税的纳税人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契税的纳税人是购房者。
2)契税的税率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
3)契税税率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照1.5%契税税率征收)
3.占用耕地税征收的条件是什么?其税率是多少?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藕塘、菜地、打谷场、晒场、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税率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各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第一类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二元至十元。
第二类 人均占有耕地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一元六角至八元。
第三类 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确定各区镇的具体征税税额,同时应抄报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内个别人均耕地特少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二十。
个别县(市、区)的适用税额的调整,由省财政厅审批。
急!我家这边公路征收土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谁知道现在的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你马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