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处置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取得时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迁移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须程序,那么应计到该项资产的成本中。
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计到“无形资产”科目中,而应计到“开发成本”科目。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成本?
国有划拨土地主要是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是多少呢?基本的估价方法有事什么?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和基本的估价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主要是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是多少呢?基本的估价方法有事什么?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和基本的估价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每亩价格是多少?
在国有划拨土地的这一方面,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是以75000元/亩的标准,填土费是按30000元/亩计算的。其他一些用地性质的土地,则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为非住宅,包括工业用房、仓库等,将会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相关补助。其中工业厂房、仓库补偿方面,根据不同的结构和使用的年限进行补偿,其中框架结构高的按每平方米补850元,水泥地面则每平方米补100元。
在奖励的方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腾空交出建筑物的非住宅,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包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国有划拨土地的基本估价方法是什么?
在划拨用地估价的方面,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的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的时候,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该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的时候,用土地的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这样就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和修正,可以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价值的时候,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的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以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让土地的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其基本的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以上就是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每亩价格和基本评估方法相关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及时的解决困惑,并能够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国有划拨土地的每亩价格和基本评估方法的知识。以后遇到买房问题,大家可以及时关注房天下,里面有很多文章可以给你们借鉴。
三、政府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购买吗?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由国家划拨的,也可以进行买卖,买卖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四、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划拨土地证过户后还是划拨土地吗?
国有划拨土地证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办理过户、转让、出租和抵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土地划拨与土地报批区别?
1、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
2、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与出让不同,土地划拨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同时,在法律语境中还存在行政强制中的划拨存款、汇款的情况。
3、因此土地划拨前需要报批。
七、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征收契税?
对于征地补偿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征地补偿所得税如何缴纳
被征收人个人是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
2.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划拨工业土地使用年限?
用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有另有的规定以外,是没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虽然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此时,原划拨土地使用也就随之终止了。
九、土地有偿划拨是什么?
是有条件,付款拿的划拨性质的土地。
十、国企土地是否为划拨?
是否划拨要看土地登记情况。
如果是现在使用的土地,是否划拨要看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比如电力、交通、水利、能源、科研院所这些都是可以划拨供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