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手:关于融资租赁房地产的账务处理和涉及的相关税费

237 2023-12-25 18:31

请教高手:关于融资租赁房地产的账务处理和涉及的相关税费

既然是融资租赁,你们记账的时侯就不能以1.2亿(50万*12个月*20年)的原值将厂房入公司固定资产账,而是以(1.2亿-50万)应计入长期应付款,年付12*50万=600万的折现值才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正确的分录应为:

借:无形资产——融资租入无形资产 1000万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折现后的金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付款总额—资产净值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亿-50万

银行存款 1050万

有了这个分录后,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可以按50年算提折旧和摊销。

不过你们的10%的残值率有问题,既然按的是融资租赁,所有权还没有完全转移,这个残值率你是算给谁的啊?正确的处理是:如果存在残值担保,应提折旧总额就是(融资资产入账净值—担保残值);如果没有残值担保,应提折旧总额就是融资资产入账净值,也就是租赁结束全部资产价值提完全。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计提折旧的时候,应当按照折现率分摊到当期财务费用,折旧和这个财务费用都可以所得税前抵扣的。

你们之前的会计记录都错完了,不知道怎么交的税,这么大金额税务局也没有反应,很怀疑你们报的根本就是经营租赁。

不管你们怎么混过去的,现在处理了就有麻烦了。1.2亿原值的固定资产用到现在账面应该有9288万,1000万原值的无形资产处置,要处置怎么向税局说啊。

如果税局没意见,大致交税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处置无形资产,1000万的处置收益减去账面净值是净收益,其实还是这么多年提的摊销总额,这个要计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交营业税。

处置固定资产,看看你们长期应付款还有多少,就算是用固定资产抵债了,两个之间的差额,正数计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负数就税前扣除了。也不存在营业税问题。

不知道你之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么做得,所以只能这样回答你了

房产税具体如何征收?

房产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房产税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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