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113 2023-11-13 16:01

一、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缓册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单位和个人的自有车辆专用于农田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八)农业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1、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移民开荒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迅速提高农业燃哪仔科学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条例规定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试验的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鉴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我国幅员辽阔,每年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为了帮助灾区农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灾区人民的生活,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皮汪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在农业税上的体现,这主要包括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此外,校办农场、部队1961年以后的新开荒地以及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的繁殖良种部分的农业税都可以享受优待减免待遇。

(九)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农村烈弯告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4.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埋唯明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山神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行凳。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空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斗带知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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