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5)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2、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 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郑州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 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 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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