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纳税服务 2023-09-06 01:46 编辑:admin 279阅读

一、城市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城市配套费和契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开缴纳。城市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向购房者收取。而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税款,具体比例由各地规定。因此,城市配套费和契税需要分别缴纳。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依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3、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4、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三、运城市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

是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其中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0元、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8元。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规划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什么叫做城市建设配套费,国家规定收取配套费的标准?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五、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类地区290元/平方米,2类地区150元/平方米。

六、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和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专项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水价调整补偿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补贴、城镇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配套费纳入新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在新区(含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缴费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已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建设项目18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建设项目1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征收程序

  第六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配套费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征收配套费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征。

  (二)负责向缴费人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费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负责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保管、使用、存档工作。

  (五)负责审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将缴入新区本级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配套费,按照规定时限划转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四章 减免项目

  第八条 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项目;

  7.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免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向新区规划建设局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确需缓征、停征、减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需经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改革发展局研究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建设单位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区改革发展、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执行标准和新区财政体制规定征收,分别缴入新区本级或县级国库,即2019年1月1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县级国库;2019年1月1日至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其金额的,其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通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文件发文时间;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没有通知缴费文件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费用收缴凭证开具的当天。”

八、政府免交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你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有减免的,仍应当按应缴的配套费全额乘以税率缴纳契税。

九、成都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大城市建设投入,近日,在调研和测算基础上,并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对成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220元/㎡,二圈层区(市)县140元/㎡,三圈层区(市)县120元/㎡,其中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标准执行。对天府新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160元/㎡标准执行。

十、南京契税如何缴?

带上相关资料去行政服务大厅税务局窗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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