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耕地用交耕地占用税吗
法律主观:
一、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交耕地占用税吗
在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所以,村集体是把原来的耕地变更为经营用地,村集体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收取租赁费。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为村集体,村集体是从事了非农业建设,村集体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或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据我们了解,实践中出租人租用集体土地或接受集体土地投资从事非农建设,基本未经批准,无占地手续。如果是属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民法典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码唤法典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三、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迟激凯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又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铅袭实践中出租人租用集体土地或接受集体土地投资从事非农建设,基本未经批准,无占地手续。如果是属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税费是怎样规定的?
一、国有 土地使用权 置换税费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除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外,还需缴纳哪些相关费用,由乎行指于大家对土地置换过程的认识及对相关法律 法规 的理解不同,产生的看法也不相同。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看法: 1、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只是解决了建设用地指标,而项目单位占用了耕地,所以要按土地转征对待,用地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2、项目单位虽然占用的是耕地,带中而实际上是甲地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置换转移到乙地,在乙地通过办理征收手续使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所以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都不用缴纳。 3、项目单位既然占用了耕地,就需要依据耕地占用税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由于是通过置换实际上利用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项目单位有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的义务,用于土地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也需要复垦为耕地,所以项目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而通过置换,用地单位实质上使用的是原集体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国有土地能不能与 集体土地 置换 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划拨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应该补交 土地出让金 。如果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与政府协商进行土地间的等面积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不具有处分权,处分权就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原做出划拨决定的机关收回国有土地。 三、国有土地置换集体土地有哪些条件 国有土地可以置换成集体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置换需满足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置换所获收益抵岁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置换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意义上的转让即买卖,出让方交付物或权利,受让方支付价款。而在置换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权利时,从另一方受领的不是价款,而是另一物或权利,表现为物或权利的交换,这种形式上的差别不能改变转让的本质,适用相关的法律调整当无异议。 综上所述,我国再土地置换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置换税应该缴纳多少,所以具体缴纳多少还是要到当地国税局去咨询,依照实际情况而定。因为土地置换是一种特殊的 土地转让 形式,因此它依旧是需要缴纳转让金的,具体还是依照当地国税局的为准。